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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建设专栏三【学校建设文件】
时间:2023-06-19 15:08 作者:  来源: 审核人:   (点击: )

河北地质大学

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冀地大〔2016〕7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德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师德水平,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师资队伍“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底线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坚持价值引导、师德为上、以人为本和改进创新的原则,不断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广大教师要增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要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二、建立健全师德教育机制

(一)制订师德教育培训计划

学校负责教师发展培训的相关部门要把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摆在教师培训工作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要把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师德教育内容。要建立健全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研究生导师、辅导员上岗师德教育制度和教师日常师德教育制度。加强师德教育课程建设,精心设计师德教育载体,创新师德教育内容和方法,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制度

学校每年定期统一组织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教师同时签订师德承诺书,引导新教师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老教师光荣退休时,举办荣休仪式,用他们的高尚师德激励广大在职教师。

(三)加强师德教育骨干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师德教育人才库”,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师德工作管理者和培训者、德育工作者等师德建设骨干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师德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师德宣传机制

(一)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列入年度宣传工作重点。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内容,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组织演讲比赛、征文比赛、师德巡回报告等形式,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以及学校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师德标兵和教师标兵评选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和师德标兵的引领、示范和标杆作用,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营造崇尚师德、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 集中开展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活动

学校确定每年9月份为“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集中开展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核心的师德建设主题教育月活动,并在9月10号教师节举办新教师入职宣誓、老教师荣休仪式、师德标兵表彰、教师节慰问、座谈等系列活动,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通过培育、树立、宣传、推广教师先进师德典型,集聚团结奋进的正能量,弘扬新时期我校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

 

四、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和约束激励机制

(一) 制定师德考核办法

学校把师德考核列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教师师德进行考核。

(二) 考核方式

教师师德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教师述评、自评,学生参与测评、同事互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三)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

2.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对师德表现优秀的,学校将通过师德标兵、教师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予以表彰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优秀的,在人才项目选拔推荐、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选培中优先考虑。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高一等级岗位、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予以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执行新聘岗位等级待遇标准。

五、建立健全师德监督机制

(一) 加强教学督导,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确政治导向

严格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规范等,将师德师风纳入“学评教”的重要内容。加大教学督导力度,教学督导不仅要对课堂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材等开展评价监督,更要对课堂教学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价把关。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日常检查,通过校领导听课、教学质量检查、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以及督导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价把关,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确政治导向。

(二) 建立健全师德问题报告制度

对教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并造成影响的事件,各单位要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经学校核实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 建立健全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

各单位要通过教学督导、学生评议等途径,及时把握每位教师遵守师德规范和教书育人的工作情况。学校将定期分析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对策措施。

(四) 建立健全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各类违反师德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遇到影响较大的突发师德违规事件,相关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置,党委宣传部要及时与上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五) 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单位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设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六、建立健全师德惩处和问责机制

(一) 严肃查处违反师德的行为。对于违反师德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触犯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红七条”情形的教师,学校将在第一时间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处分。对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 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检查机制

每年末学校开展师德建设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情况;教师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教师是否存在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的“红七条”的情形。着力围绕学生和家长反映的师德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对于在师德建设工作中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师德问题较多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八、建立健全师德建设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指导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关政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和检查督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师德建设工作的落实督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共同承担起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

(二) 严格队伍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师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加强在新教师招聘录用、人才引进中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在注重教师任职学历标准、教育教学能力要求的同时,对教师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和心理健康进行深入评估考察。严格各类学生导师的选拔,把理想信念和师德师风作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遴选评聘的首要标准。学校将把教师参加师德培训记录、师德举报查处记录、奖惩记录、师德总结等情况及时归入教师本人档案,并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设立师德建设专项经费

学校将设立师德建设经费专项预算,为师德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专项预算主要用于师德培训、表彰奖励、专题教育、专项活动、档案管理等。

 

河北地质大学师德考核暂行办法

  校发〔2021〕4号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教人﹝2015﹞2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冀地大〔2016〕7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内容、原则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考核内容为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和体现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等次、结果运用

第四条 师德考核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25%。

第五条师德师风是教职工评价的第一标准。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教师师德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才能参与优秀等次、优秀教师的推评。

第六条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拔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高一等级岗位、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况予以低聘或转岗到其他岗位,执行新聘岗位等级待遇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考核组织、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部分,每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作出考核评价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师德档案。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标准应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全面考核教职工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师德表现。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方式可采取教职工述评、自评,学生参与测评、同事互评、单位综合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对确定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写明详细事实,听取教职工本人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教职工本人对考核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职工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教职工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二级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起实施。

 


河北地质大学拟引进人员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实施办法

党发〔2021〕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严把引进人才的政治关、师德关、品行关和作风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拟引进的各类人员。

第二条 考察内容

围绕建设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要求,从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心理素质、现实表现、家庭情况等方面对应引进人员进行考察。

第三条 考察程序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在人才工作中的组织优势。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拟引进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对照政治标准,严把人才引进政治关、师德关、作风关。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本单位没有单设书记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拟引进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工作负责。

各二级单位对拟引进人员思想素质及师德师风考察程序分为个人自评、单位考察、学校评议三个部分。

  1. 个人自评

    应聘人员应填写《河北地质大学拟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表现自评表》,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在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道德素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等方面的自评情况,并对自评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单位考察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通过电询、函调、走访、网上言论审查、与本人谈话等方式对拟引进人员在原学习或工作单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等表现进行考察。其中,院系党委负责本单位拟引进人才、教师和实验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组织考察;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岗位应聘人员的组织考察;其他相应二级党组织及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岗位或教辅岗位应聘人员的组织考察。

    各二级单位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形成考察意见,给出考察等次,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河北地质大学拟引进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表》。

    (三)学校评议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外调阅档等方式,结合二级单位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第四条对于高层次人才,可逐级考察审核,也可经学校授权后,直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核。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级人才、可参照国家级人才引进的紧缺学科带头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后备人选,以及不适宜由二级单位负责考察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坚决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放在首位。在组织考察和学校评议环节,一经发现拟引进人员有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问题,实施“一票否决”。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引进人才和新进各类人员的组织关怀和人文关怀,关注其思想动态和师德师风表现,提升培育和服务水平,同时,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师德标兵评选办法

党发〔2023〕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要求,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带动师德师风全面提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教 〔2020〕4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书育人成效。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规范评选程序,保证评选质量。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数量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在学校工作3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师德标兵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5名。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六条 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人格高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因材施教,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融洽,学生高度认可。

第八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雅正,廉洁从教,严谨治学,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博大的仁爱之心,业务素质和学术造诣较高,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师生高度评价;锐意改革,勤于探索,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教育教学效果好。

第十条 近三年必须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奖励、荣誉称号。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推荐。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标兵评选推荐小组,负责本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学校依托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标兵人选的评选工作。评委会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推荐的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审定。师德标兵推荐人选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会议审定后,对入选人员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当选师德标兵。公示有异议的,撤销其评选资格。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对当选教师授予河北地质大学师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年教师节进行表彰,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师德标兵评选结果作为考核、聘任、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从校级师德标兵中择优推荐省级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荣誉评选。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存在违反《河北地质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所列负面清单的师德失范行为者。

(二)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北地质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各学院(部、所)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主席、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包括全体教职工和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违规违纪、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研究生导师管理等事项,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时限应不低于本办法中的最低时限;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理;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有损党中央权威、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国家安全和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渠道(包括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散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损坏英雄模范形象、歪曲党和国家历史的言论;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和低级庸俗文化,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6.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国(境);

7.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8.其他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当行为。

(二)民族宗教方面

9.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10.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1.在校园里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12.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不当行为。

(三)科学研究方面

1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4.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15.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等行为;

19.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行为;

20.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21.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22.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23.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学术研究、不遵循伦理道德(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的学术研究;

24.违反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研究团队有关保密的规定与要求,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25.其他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不当行为。

(四)教学方面

26.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27.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8.消极对待教学工作,敷衍教学,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指导教师职责;

29.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

30.在教育教学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和毕业要求;

3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撤离职守;

32.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软件、学习用具等,并从中牟利;

3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34.其他属于教学方面的不当行为。

(五)侵害学生利益方面

35.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6.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或性骚扰行为;

37.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39.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40.强迫学生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41.其他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4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43.以吃喝等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44.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校歌、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45.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46.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其他教职工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

47.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等违法活动;

48.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上访等活动;

49.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5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损害学校声誉和师生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牵头部门,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监督职责。建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所在单位参与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由党委宣传部受理和调查;属于民族宗教方面的,由党委统战部受理和调查;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由科技处受理和调查;属于教学方面的,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和调查;属于侵害学生利益方面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受理和调查;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和调查;涉及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受理和调查(受理和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

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责任部门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全面掌握学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情况。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流程

(一)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接到群众举报、自行发现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后,应按照上述分工转交责任部门或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其转交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认为疑似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做出受理决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不予受理,回复举报人。

各单位在报告学校责任部门受理的同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内部调查。

(二)调查。责任部门受理后,应立即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可以吸收教师所在单位人员参加。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向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案件或需要回避的案件,责任部门应转交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安全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密切关注被调查人思想状态,做好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处理。责任部门根据调查组调查结论,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学术委员会确定处理结果,其余问题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履行相关处理程序。

(四)送达。责任部门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达教师本人,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部门。

(五)复议。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责任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申请复议。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按规定履行复议程序。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生效后,由责任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解除。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从重处理。

(八)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分

校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苗头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聘用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20〕38号)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对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校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校属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校属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本单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校属各单位如出现上述问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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